臺東縣太麻里鄉保安林地墳墓遷葬晉堂優惠辦法

 臺東縣太麻里鄉保安林地墳墓遷葬晉堂優惠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5日東麻鄉民字第1110012537號令訂定公布
 
第一條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為本鄉保安林地內墳墓,鼓勵民眾配合重要政策,加速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者,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之二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太麻里鄉公所(以下稱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及優惠標準如下:
一、 介於本鄉保安林內及其週邊土地墳墓,於公告期限內,得自行遷葬安奉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減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二、 逾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視財源狀況代為遷葬處理。如有親屬認領申請安奉時,本所應收取代遷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申請要件如下:
一、 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起掘許可,且經本所公墓管理員勘查確實於本所公告遷葬範圍所起掘,始得適用。
二、 申請人應於遷葬公告期限內取得本所核發之起掘及晉堂許可證,並於核發日起二個月內晉堂安奉,逾越期限者取消優惠。
第五條 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取優惠者,經本所查明後,須於本所通知期限內繳納款項,違者依相關法令究辦。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