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太麻里鄉殯葬設施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東麻鄉民字第105001587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08月18日東麻鄉民字第1100013171號令修正
第一條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殯葬設施之公共秩序、安全、環境衛生等,依臺東縣太麻里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服務時間
(一) 本所受理申辦設施使用: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除外)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止。
(二) 納骨堂(塔):全年無休,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一) 殯葬設施櫃位、埋葬(藏)申請。
(二) 許可證明核發申請。
第三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往生者骨灰(骸)罐(甕)進、出堂(塔)時,應出示「許可證」或繳費證明及相關證件正本,由管理人員登錄管理。
二、設施區域內外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設攤。
三、進堂(塔)後應依申請之堂(塔)位,由管理人員導引置放。
四、骨灰(骸)罈進堂(塔)前,應嚴密封閉,以保持衛生。
五、進入堂(塔)內祭拜或參觀時,應向本所管理人員登記。
六、祭品應擺設在指定位置,廢棄物不得任意丟
棄。
七、焚燒冥紙或燃放鞭炮,須在堂(塔)外本所指定地點。
八、進入納骨堂(塔)不得吸煙或嚼食檳榔。
九、除一樓祭堂(塔)外,不得持香、蠟燭等進入祭拜。
十、骨灰(骸)存放設施堂(塔)位內除骨灰罐(甕)外,不得任意增加其他物品,以維整
潔。
十一、金銀紙錢應置於本所指定之焚化設施為之,
其他物品禁止燃燒。
十二、骨灰罐(甕)安奉完畢後,管理人員得以黏著劑固定,避免震災損毀,但家屬不同意者應簽具切結書。
十三、清明節及中元節等節日,開放民眾祭拜時,得於前一日主動開啟櫃位,避免民眾久侯。
第四條 公墓內禁止偷葬、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放飼畜、禽、起掘泥土侵佔墾耕、練習打靶或作刑場、其他未經許可使用之行為,如有發現上列情事,管理人員除應制止外,並應通報警察機關依法究辦。
第五條 公墓設施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土葬設施之埋葬、撿骨、遷移及修墓前,應由管理人員初步現勘,並於造設墳墓、撿骨、遷移及修墓後,由管理人員再一次確認。
二、土葬設施之埋葬、撿骨、遷移及修墓前,應出示「許可證」或繳費證明及相關證件正本,由管理人員登錄管理。
第六條 本鄉殯葬設施管理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所核發之使用許可證,辦理骨灰骸進堂
(塔)、安葬程序之相關事宜。
二、殯葬設施之管理維護、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每週巡查本鄉殯葬設施一次,防止偷濫葬及其他違法情事。
四、殯葬設施每年應定期盤點一次,由承辦員會
同所內相關人員辦理,並將結果陳核。
五、上級之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鄉殯葬設施應備置簿冊及電腦建檔永久保存,分
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位位置及編號。
二、進堂(塔)、安葬日期。
三、死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其與死者之關係。
第八條 本鄉殯葬設施之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不得有違法
循私,舞弊瀆職行為,違者予以撤職並移送法辦。
第九條 本鄉殯葬設施管理人員應每月提出管理報告(月報
表另訂 ),每年年底彙整年報,以供查核。
第十條 為提昇本鄉殯葬設施之營運績效,對協助業務推展
有功者得由本所訂定辦法獎勵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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